民政部办公厅关于机构改革后全国性社会组织变更业务主管单位等有关事项的通知
民办函〔2019〕53号
各相关全国性社会组织:
为做好机构改革后相关全国性社会组织办理变更业务主管单位手续等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凡是在此次机构改革中,社会组织业务主管单位有变化,包括业务主管单位名称有变化的,均需换领新的法人登记证书。
二、相关社会组织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携带原法人登记证书正副本,到民政部社会组织服务大厅直接换领新法人登记证书。我部将依据各业务主管单位发给我部的确认名单予以办理。集中办理时间截至6月30日。
三、因变更业务主管单位需要修改章程,社会组织暂不具备条件召开相应会议的,可以先行在章程中修改与业务主管单位名称有关的内容。待开会时再予以确认,补办章程修改核准手续。
四、非因此次机构改革原因需变更业务主管单位的,社会组织应当按照原法定程序依法办理变更登记,不能直接换领证书。
办公地点:民政部社会组织服务大厅(北京市东城区东安门大街55号王府世纪308室)
联系电话:58124119、58124120
民政部办公厅
2019年5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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